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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听课制度
时间:2015-06-16来源: 作者:点击数:

为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各级领导深入教学一线,全面了解课堂教学实际,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

(一)学校党政领导。

(二)各学院(部)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团委、组织部、宣传部、高教研究室、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

(三)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院(部)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

(四)各系(教研室)正、副主任。

(五)专任教师。

二、听课次数

(一)学校校长和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其他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二)学院(部)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组织部、宣传部、高教研究室、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三)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院(部)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根据每学期教学情况和工作计划安排听课。

(四)专任教师的听课次数,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听课范围

教学计划内为全日制本科生所开设的所有课程均可纳入听课范围。听课可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排定的课表随机进行,也可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性或示范性的集体听课。

四、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应将听课纳入本职工作,按听课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规定的听课次数。

(二)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间应不少于1课时,听课前不得预先通知,听课时必须提前进入课堂,且中途不得离开。

(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携带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浙江财经大学听课记录本》,如实、完整地填写记录本中所规定的内容。

(四)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将对授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及意见建议反馈给授课教师,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授课教师所在学院(部)反映,以便采取措施尽快改进。

(五)各学院(部)应建立教师互听课制度,将教师互听课列为系(教研室)的重要集体活动之一,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

(六)结合听课,深入开展课程教学范式改革工作。各学院(部)每学期可召开1-2次听课情况总结汇报会,对听课中发现的好经验与好方法应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五、听课管理

(一)教务处具体负责全校听课工作的日常管理,每学期对学院(部)的听课情况进行检查。

(二)学校党政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团委、组织部、宣传部、高教研究室、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留存。

(三)学院(部)领导,学院(部)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系(教研室)正、副主任和专任教师的听课记录本由学院(部)留存。

(四)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听课记录本由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留存,形成的听课情况总结送交教务处。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学院听课制度》(浙财院〔2001121号)同时废止。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6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