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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收入12万以上纳税申报的通知
时间:2017-03-08来源: 作者:点击数:

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若逾期未申报将影响个人诚信。

接西湖区税务局通知,我校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完成申报,现对2016年度12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时间: 2017年3月15日

二.申报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老师个人是否需要申报由以下2种方式获得信息:

(一)通过手机申报(支付宝)方式,自行看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即2016年所得是否为12万元以上)。具体方法详见申报方式一。

(二)进入 “学校信息门户”—“财务信息查询系统” —“新版财务查询”—“我的收入查询” —“个人工资查询”“个人酬金查询”,凡2016年1-12月个人工资、薪酬应发数额合计超过12万元的,必须申报。

三.申报方式(推荐通过支付宝申报):

(一)打开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浙江地税”—“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

(二)填纸质申报表交计划财务处4号窗口(行政楼二楼裙楼财务报销大厅)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三)

需要计财处代理申报的老师,请下载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A4横排打印,有关数据可在财务网工资系统查询),填好后交计财处,并附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由计财处统一代交到税务局办理申报。计财处代办截止时间:2017年3月15日。

纳税人应主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按时、准确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提高税法遵从意识,为个人征信体系、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有问题可到计财处咨询,联系电话:88082(87557082),蒋老师。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年3月7日